林下资源经营管理规定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3-03-19 点击次数:


 

一、使用林地必须遵照"科学合理、保护发展、综合开发利用"的原则,最大限度的发挥林地资源效益。

二、林场与地块承包者除签订使用林地各项费用缴纳协议外,还应签订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协议、周边森林资源保护协议等,按照要求进行森林植被恢复工作。

三、建立健全承包林地档案,及时准确地掌握林地资源的消长变化,不断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。

四、依法实行林下资源承包登记发证制度,登记承包者所承包的地块林下资源所有权、经营权,依法保护地块承包者的拥有林下资源权力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
五、承包方不得在所属承包地块进行非法种养殖、挖沙取土、采石采矿等违法经营活动。

六、承包方必须做好对所属地块的管护、防火、乱砍滥伐、偷砍盗伐等项管理工作,及时向林场报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和森林火情、病虫害发生情况,以保护有限的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。

七、林场对承包林地实行年检,防止随意扩占和不遵守用地协议的现象发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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